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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拍卖企业2008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2009-01-20 15:01  文章来源:海南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管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海口市商务局,各拍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厅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10日对拍卖企业进行2008年度监督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08年6月30日前持有海南省商务厅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
  二、时间安排
  (一)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企业将年度核查材料报海南省拍卖行业协会,省拍协作出行业年度 核查意见后报送我厅(市场运行管理处);
  (二)20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我厅审查企业申报材料;
  (三)2009年3月11日至3月31日,现场核查;
  (四)2009年4月1日至4月10日,我厅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审核意见,总结通报年度核查情况。
逾期未上报材料的拍卖企业视为放弃年度核查。
  三、核查内容
  (一)拍卖企业经营资格和经营场所情况;(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三)在本年度内,是否存在未经省商务厅核准,擅自变更名称、股权和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和设立分支机构情况,是否存在上述事项经省商务厅核准变更后,未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情况;(四)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68号)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企业月报和年报信息情况;(五)拍卖师及从业人员资格情况;(六)企业信用建设情况;(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查不合格
  (一)未经省商务厅批准擅自将拍卖经营权转让的;
  (二)自领取《拍卖批准证书》之日起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书的;
  (三)无国家注册拍卖师或从业人员不足3人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拍卖信息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和注册资本、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的;
  (六)未参加2007年度核查的;
(七)有其它违法或严重违规事实的。
五、报送提交材料
  (一)2008年海南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审批表(见附件一);
  (二)有经营情况分析、人员结构、诚信建设等内容的年度工作总结及2009年度工作计划;
  (三)经省商务厅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出具的200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2008年海南省拍卖企业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二);
  (五)证明企业2008年度正常开展拍卖业务的公告、相应的成交确认书和纳税票据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
  (六)拍卖师及从业人员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
  (七)经年审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六、核查方法
  (一)本次核查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在核查材料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
  (二)核查合格的拍卖企业,省商务厅在核查审批表上签署年度核查意见,并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监督核查印章;
  (三)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我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未通过核查的企业,将依法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
  (四)将年度核查结果通报有关单位,并同时在省商务厅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学锋 电话:65330249 手机:13006098123
  陈志斌 电话:65326211 手机:13876398269
  传 真:65335988

  附件:1.2008年海南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审批表
     2.2008年海南省拍卖企业年度统计报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拍卖企业年度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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