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使用审核规则》的通知 |
|
| 2008-05-22 09:08 文章来源:市运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关于印发《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使用审核规则》的通知
--------------------------------------------------------------------------------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管好用活品牌发展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7]583号)规定,结合我省品牌工作实际,参照国内外商标、专利注册、各种认证、会展等费用的基本标准,省财
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使用审核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馈(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谭昌友:68531765;省商务厅、蒋华鸣:65330684)。
附件:《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使用审核规则》
附件:
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使用审核规则
为了管好用活品牌发展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7]583号)规定,结合我省品牌工作实际,参照国内外商标、专利注册、各种认证、会展等费用的基本标准,特制定本规则。
一、 公共项目资金
公共项目资金使用操作程序:
(一)公共项目资金由省商务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审定。
(二)省财政厅对省商务厅提出的公共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将资金拨付给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按照公共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
(四)每个公共项目完成后,省商务厅写出项目完成情况及现金使用情况小结,送省财政厅备案。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的项目需使用品牌发展资金的,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可在已拨付省商务厅的公共项目资金中调整使用,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追加。
二、企业项目资金
企业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按以下规则办理:
(一)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省商务厅工作职责:
1.受理企业申报品牌发展资金的有关材料,并认真审核;
2.根据企业申报项目资金情况,提出企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审定;
3.根据省财政厅审定下达的企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通知相关企业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递交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
4.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项目进行核查、验收,提交企业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文件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工作职责:
1.审定省商务厅提出的企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下达企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2.与省商务厅共同对企业项目进行核查、验收;
3.审定省商务厅报送的企业项目资金审核文件和企业报送的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下拨企业项目资金。
(二)支持范围
1.企业对象。申报企业项目资金必须是中华老字号企业、海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海南省品牌创建示范企业。
2.项目内容。下列内容均可申请项目资金扶持:
(1)国内外商标、专利注册,各种认证(强制性认证除外);(2)品牌收购与品牌知识产权保护;(3)引导和推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及重要的自主品牌建设;(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经贸(品牌)展。
3.项目时限。2007年1月1日开展海南品牌创建活动以后申报办理结账的项目。
4.补贴标准
(1)国内商标注册1万元/个;
(2)境外商标注册1.5万元/个;
(3)专利注册1万元/个;
(4)各种认证1.5万元/项;
(5)展览会展位费最多3.5万元/3个(即1个展位1.5万元,再每增加1个展位加1万元,最多获得3个展位的资助费);
(6)以下项目按总支出的50%支持,但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0万元,每户企业支持不超过40万元。
①生猪屠宰场项目。有利猪肉进宾馆进超市的卫生、检验、冷链等品牌设施建设。
②农贸市场项目。农药残留检验设施建设;市场公示、公告监督设施建设。
③收购境内外知名品牌的转让费、公证费。
④用法律保护企业自主品牌知识产权(败诉的除外)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等。
(三)项目审核
企业可随时申报企业项目资金,省商务厅原则上半年研究一次企业申报项目。研究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资金安排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商务厅报送的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检查、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递交项目核查、验收及现金拨付申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审计;对商标、专利注册、各种认证及品牌展等项目,凭有关部门的项目证明和票据进行核查确认。
(五)资金拔付
在企业项目实施并经核查、验收后,省商务厅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拨付审核文件,省财政厅收到省商务厅报送的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定拔付资金。
三、附则
1.本规则作为《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则,没涉及的内容按《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品牌发展资金,如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对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
3、品牌发展资金使用完毕后,该规则自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