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
2009-05-14 09:05  文章来源:市场运行管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文件
琼财企[2009]697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
审核兑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了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商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家电下乡细则》(财建【2009】155号)精神(以下简称,《细则》),我省从2009年5月1日至7月31日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为搞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试点工作,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商务厅、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签订的《代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协议书》的约定,三方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试点工作。
对于个别地方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创新补贴程序,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当地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采取上述简化措施后,各市县必须保证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提出补贴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兑付到位。
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或好的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海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11部位联合印发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联社签订的《代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协议书》的约定,三方共同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省财政部门将根据各市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并定期与各市县财政进行清算。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共同组织做好我省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试点工作,省联社负责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章 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程序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局必须在5月20日前在本市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开立“家电下乡专项资金补贴专户”,并将“家电下乡”全部补贴资金转拨到此账户;各乡镇财政所必须在就近的本市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注:龙华区财政局和美兰区财政局及其财政所在海口市联社开立相关账户,秀英区财政局和琼山区财政局及系统内乡镇财政所在海口城郊联社开立相关账户),以确保农信社各营业网点能够按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各市县商务部门应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要求并指导各销售网点按下列程序审核录入补贴信息,并代理农民办理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户口簿、储蓄存折等),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若被补贴农民暂无农信社的存折或大海卡,可根据客户意愿,先到农信社的营业网点开立存折或大海卡后,再刷卡购买家电,以便留存补贴信息和及时兑付补贴资金;或在农民购买家电后,留存被补贴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连同其他的补贴信息提交当地乡镇财政所,并告知客户为其免费开立农信社的存折或大海卡后,会将补贴资金转入此补贴专户,请被补贴农民15个工作日后到销售点所在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贴存折或大海卡。
第十条 各市县乡镇财政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销售网点提交的补贴信息及相关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备份并打印成纸质文件,每周周三和周五下午16点前,将家电下乡网中导出的“资金补贴信息明细表”(盖章)连同当次补贴资金合计付款凭证(转帐支票)及购买人储蓄帐户提交农信社营业网点(资金补贴信息明细表必备要素有补贴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储蓄存折账号或卡号、补贴资金数额等;并且对于新开立存折或大海卡的补贴农民,财政所还需向农信社提供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农信社营业网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储蓄帐户。
第十一条 各市县农信社营业网点必须根据各市县乡镇财政所提交的当次“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付款凭证(转帐支票)、补贴兑付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分不同情况办理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具体如下:
(一)对于被补贴农民的账户为农信社储蓄存折账号或卡号时,农信社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从当地财政所开立的“家电下乡补贴专户”拨付相应资金到被补贴农民的储蓄账户;
(二)对于被补贴农民未在农信社开立储蓄存折或大海卡的情况时,农信社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拨付工作:首先根据当地财政所提供的被补贴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免费为客户开立需办理密码激活方可使用的储蓄存折或大海卡,同时在存折上加盖“家电下乡补贴专用账户”,以便客户办理密码激活时核实相关信息并补签个人结算账户或大海卡申请表;然后依据付款凭证和补贴兑付清单从财政所开立的“家电下乡补贴专户”拨付相应资金到被补贴农户的储蓄账户;最后将被补贴农民的存折或大海卡提交办理审核确认工作的财政所签收,由被补贴农民到财政所领取。

第三章 各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所应对提交给农信社的补贴资金付款凭证(转帐支票)、补贴兑付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负全部责任,负责解释和解决补贴资金计算金额的异议或纠纷,消除农民误解。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局应保证“家电下乡专项资金补贴专户”有足额资金用于农信社代发农民补贴兑付款,要切实防止由于各市县财政部门款项划转延迟而造成农民购买家电补贴款无法发放的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各乡镇财政所若需要修改、补充当次补贴对象的信息资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
第十五条 各乡镇财政所负责签收代领补贴农民在农信社新开立的“家电下乡补贴专用账户”存折或大海卡,在补贴农民到财政所领取时,负责提醒补贴人必须到原开户农信社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激活和补签申请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局负责跟踪补贴资金代发工作全过程,全面掌握补贴代发情况,发现问题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地农信社,并随时解答农信社提出的关于补贴资金代发工作中的疑问。
第十七条 各市县乡镇财政所要做好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录入产品数量的统计工作,按照《细则》规定,每审核录入一个产品,中央财政将给予0.5元的定额补助,我厅将定期统计汇总各市县代理审核录入产品数量后,上报财政部申请补贴资金。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各市县商务部门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 各市县商务局要加强对本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的管理,确保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网络畅通。
第十九条 各市县商务局应要求经销商在销售网点加强对“家电下乡”活动及农信社代理发放补贴资金的业务宣传。
第二十条 各市县商务局负责在增加、变更销售网点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当地财政部门和农信社。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商务局应要求销售网点紧密配合财政部门和农信社在销售现场的一系列宣传活动,如农信社将在销售网点粘贴宣传海报或发放宣传折页、财政部门和农信社联合现场宣传营销等。
第五章 各市县农信社主要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农信社保证在收到各乡镇财政所提交的当次“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付款凭证(转帐支票)、补贴兑付清单或身份证复印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农民在农信社开立的储蓄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农信社负责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转帐支票回单及新开立的存折或大海卡提交至所在乡镇乡镇财政所。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农信社应努力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捷、周到的优质服务,切实保证补贴农民按时足额领取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农信社在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服务“三农”的意识,对于符合条件的补贴农民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提供便利、周到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地农信社营业网点在代发过程中为农民提供如下资费优惠:开立存折,免收工本费;开立大海卡,免收工本费及年费;行内交易,免收结算手续费;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在补贴资金代发过程中,由于非人为因素造成不能发到指定补贴账户的,各地农信社营业网点应及时通知当地财政所,受理财政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商务部门要加强各销售点的管理,确保各销售点在3个工作日内将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农民的相关信息录入、审核完毕,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当地财政所。如因销售点未能及时审核、录入相关信息并及时提交材料,造成农民补贴款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兑付的,商务部门要追究销售点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取消销售点的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财政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销售点提交的购买人材料确认完毕并向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提交准确的补贴资金付款凭证(转帐支票)、补贴兑付清单或身份证复印件。如乡镇财政所未能及时向当地农信社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有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乡镇财政所承担;造成资金流失的,由乡镇财政所负责。
第三十条 各乡镇农信社营业网点在收到当地财政所提交的补贴资金付款凭证(转帐支票)、补贴兑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准确拨付到指定账户,不得滞留和挪用补贴款。如因农信社的原因造成延误、错发、漏发或错划,其责任由农信社承担;造成资金流失的,农信社应负责追回,否则应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会同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农信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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